湛江市麻章區實驗學校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校的名稱是湛江市麻章區實驗學校。
第二條 本校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,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。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,遵紀守法,依法辦學,依法治校,努力把學校辦成群眾認可的高質量學校。
第三條 本校的性質是民辦教育機構,屬非營利性的教育實體。
第四條 本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麻章區民政局;本校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麻章區教育局。
第五條 本校的住所地是湛江市麻章區民樂東街6—8號。
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準。
第二章 舉辦者、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校的舉辦者是潘偉、潘春光、潘春生。
投資者和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了解本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;
(二)推薦理事和監事;
(三)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校財務會計報告;
第八條 本校開辦資金:30000元;出資者:潘偉、潘春光、潘春生。
第九條 本校的業務范圍:小學、初中教育;招生范圍:全麻章區。
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
第十條 本校設理事會,理事會是本校的決策機構。理事由9人組成。
理事每屆任期3年,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:
(一) 修改章程;
(二) 業務活動計劃;
(三) 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方案;
(四) 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;
(五) 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終止;
(六)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校校長、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;
(七) 罷免、增補理事;
(八) 內部機構的設置;
(九)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 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;
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:
(一)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;
(二) 1/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,副理事長1名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。
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,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。
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,應于會議召開3日前將會議的時間、地點、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或有關人員代為出席理事會,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。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。整理會議作出決議,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。
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,須經全體理事的2/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:
(一) 章程的修改;
(二) 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終止;
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,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、簽名。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本校遭受損失的,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負責理事會全面工作和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;
(二)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;
(三) 代表理事會簽批學校經濟收支;
(四) 提請聘任或本學校副職和財務負責人;經理事會審批及備案;
(五) 出資者、舉辦者和理事會授予的職責。
第十九條 本校校長對理事會負責,并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主持學校的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;
(二) 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;
(三) 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;
(四) 擬訂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;
(五) 擬訂內部管理制度;
(六) 擬予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,給理事長審批備案;
(七) 聘任或解聘教工,經理事長審查批準。
本學校校長可列度理事會會議。
第二十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,其成員由3人組成。
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在舉辦者、本學校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。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學校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。
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檢查本校財務;
(二) 對本校理事、校長等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;
(三) 當本校理事或校長的行為損害本校的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;
(四)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。
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。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,方為有效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四條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為潘偉。
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
(二)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;
(三)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;
(四)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,執行期滿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,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;
(五) 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 法律、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
第二十六條 本校經費來源:
(一) 開辦資金;
(二) 政府資助;
(三) 培養費、住宿費等收入;
(四) 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捐贈;
(七) 其他合法收入;
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盈余不得分紅,但出資者應取得合理回報。
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,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條 本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一條 本校按照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的規定,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三十二條 本校勞動用工、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、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
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終止:
(一) 舉辦者決定解散;
(二)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;
(三) 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 自行解散的。
(五) 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。
第三十五條 本校終止,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條 本校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、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剩余財產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財產,應當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清算期間,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。本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
第三十七條 本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,即為終止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4年5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。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。
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湛江市麻章區實驗學校
2014年5月29日 |